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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律师机构建立的历史渊源及早期发展概况(作者:刘志均律师)

                                  ──在纪念广东省律协成立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提纲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已经存在。我于1954-1958年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56年夏我曾在武汉市法院实习过,当时的律师纳入法院编制,但有自已的牌子,谓之“武汉市法律顾问处”,归法院管辖。五七年反右派斗争时,由于极左路线遮蔽天日,“律师制度”从此便“流产”了,为数不少的律师被看成是“替坏人伸冤呐喊”、“为坏人说话的工具“,被打成右派分子。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就更不消说了,许多大学毕业从事律师工作的知识分子一律靠边站,许多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份子”“不拿枪的敌人”、“专政对象”、“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等等。在那个年代,国家培养一个大学毕业生成为律师,不知花费人民多少财富!流下人民多少血汗!律师也不知付出多少代价!而极左路线却等间视之如粪土,肆意对律师进行摧残与迫害,委实令人深恶痛绝!1978年12月18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彻底抛弃了“阶级斗争论”,拨乱反正,提出了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轨道上来。并提出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必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久,《人民日报》审时度势,在全国发表了“重建律师制度”的重要社论和相关的文章,被打入冷宫的人民律师,从此又起死回生,扬眉吐气,重见光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公布后,时至1981年9月1日当时的中山县的法律顾问处在县长叶青、法院院长林明、司法局长容显成的悉心关怀和支持下正式宣布挂牌成立。这是建国后,中山律师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山县法律顾问处1981年9月1日挂牌办公时,仅有律师人员陈图钊、周志强、刘志均3人,82年夏增加张翅、候受汉2人,办公地点狭窄,不足30平方的面积,看去是三层楼,设备简陋,但大家却满腔热情、坚持边学习、边工作,节假日、夜间加班加点,以应对办理众多的非讼事务和案件的需要。社会评说我们“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可见,当时人才资源之贫缺,远不能适应法律市场的需求,为此,司法行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是靠国家分配大学本科生;二是靠自力更生、积极同社会、相关部门和个人协助发掘有相当文化程度、有培养前途而又适合做律师工作的年轻人和从事过法院、检察、公安工作的有经验的老同志。我们通过学习政治与业务,以老带新、能者为师的培训、实践考评、组织参观,总结交流,逐步使之成为具备律师资格的律师和后备力量。据不完全的统计:中山律师事务所,从1983年始至1990年律师人员(未含86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司法局领导赖树朝、麦德培、林英杰-、锺惠中等律师、大专院校的黄舜标等实习生、企业部门的谢鉴甜等人员在内)已发展到二十多人。(其中有宋志勇、刘海奇,单金良、郑军、黄炳星、廖祥平、黄东伟、刘沛颜、张敏、梁颂英、黄维雅、黎缨、林少杰、张锡海、孙维扬、雷灿英、陈文坚、吴伯驹、陈其玉、毛正辉等)。这样,我们的律师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初具规模,在业务上从非诉讼法律事务逐步伸延到民商事、刑事、法律顾问等领域,且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凝聚力和公信力。原司法厅长曾洪曾给予充分的肯定,并赞扬原司法局长赖树朝是开明的领导,积极主动管/好和发展律师工作,在业务上能放开手脚,鼓励和支持律师开拓、创新。有了上述良好的基础,中山律师的业务也越来越广泛,也越上台阶,博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同。正由于此,来自境内外的众多的房屋、土地、侨房、柝建、分家柝产、建房、购房、婚姻家庭、借贷、建筑工程合同,预立遗嘱及各类声明、见证等非讼法律事务和较多的民商事、刑事案件,都急求助于中山律师,呈现出一片兴盛的的景象。经过多年的学习与实践,律师人员在法学理水平、办案能力方面都有了明显的长进,全体律师人员,在办公条件和设备较困难的条件下,能够群策群力,迎难而上、团结一致,积极工作,努力创新,因此,在队伍建设、律师形象、办理大案要案、开拓新业务、办案质量和成效方面都比较显者,博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认同与赞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庆幸地感到,能把中山这一独一无双的律师事务所铸造成为一支政治思想素质较好-协作团结、,勇于创新、拓展业务、务实进取的优秀团队而自豪!因此,多次在本地区荣获先进集体,有的律师被评为先进个人、金牌律师、十杰市民、优秀政协委员、省、市律协理事、常务理事、 优秀党员、 优秀侨委 等等。其间,于1987年被省、市评为先进律师事务所、先进律师。继后,中央司法部邹瑜部长、鲁坚等几位副部长、省厅马芳、曾洪厅长、省律协和省内外相关的领导、资深律师张君林、曹伟龙、林自强、郭星亚、黄思周、张锡海、锺惠华、庄德峰,中国香港法律服务公司麦宗钜律师、美、日、港、澳等部分律师,及《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都曾先后分别到中山视察和指导。非讼法律事务(含涉外)、刑事辩护等现场会议和专题研讨会也曾分别在中山孙中山纪念堂、翠亨村、长江水库、三乡温泉等地召开,这对中山律师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中山市律师机构建立,从八十年代起至九十年代初叶,在业务开拓方面的几个首创举动,其历史价值,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探索立法滞后的现象,大胆创新实践。在开放改革之前,宪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土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的背景下,我们通过学习,认真研究和吸取了境外卓有成效的经验,针对本地区是侨乡之优势和各个层面群众的呼声与建议及其可行性,于1984年夏我们大胆而稳步地率先接办了草拟、审查、修改、签订土地出租,转让、抵押的协议、合同并见证及相关的法律事务。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是受到了不少阻力和压力的,这来社会、专家、各相关方面领导、国土房产部门、律师界内部,有说我们明显违法,有说我们胆子大了一点,有说我们好高骛远,有说在宪法未行修改相关条文前,国家未行搞试点不该盲目;也有说就算可行,律师介入,未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无效。众说纷纭。而我们的思路和依据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是搞活经济致富的一个重要谋略,如能引进市场,使之商品化,只对国计民生有利而无敝。法律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必需要适应经济社公的发展,而不能滞后。律师业务同时不能停滞不前,“只有发才是硬道理”,这是辩证唯物的科学发展观、不灭的逻辑定律、也是我们固有理念的伸延。面对着在诸方面的舆论,我们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坚定理智的处事态度,由张翅等俩位律师率先丞办了第一宗中山石岐南下乡出租、转让房地(四百平方米)使用权给郑宏,作为兴建商场与住宅之用的协议与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988年4月《宪法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四项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条款,并对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等作了相关的规定。随着类似上述非讼法事务的发展,我们逐步地把它伸延到整个房地产领城。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有力地证明,我们所走的路和答案是正确的。为不断总结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1993年春,我们撰写了《为外商在境内开发房地产业提供法律服务初探》论文一篇,在厦门召开的中华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事务专题研讨会上公开发表,引起了与会者莫大的兴趣及赞赏。最后,我们荣获全国律师涉外法律事务六篇优秀论文之一的奖项。为律师界在境内、境外办理房地产业提供法律服务,起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探索与港沃律师互动协办理涉外非法律事务。于1986年同香港何耀棣律师楼、澳门高亨利等律师彼此互访、咨询两地相关的法律,对港澳同胞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债权与债务纠纷,法律上的地域管辖权和追讨债务及在境内买楼房、建楼宇,投资办企业,草拟、修改各类可行行性研究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法律事务进行接触与交流。同时,我们还担任了香港昭国房地产公司、澳门幕拉士地产行、中外合资的接别具规模的中山纺织城、黄锦灿与黄锦亮在港澳、中山三地兴办的大酒家等家的常年法律顾问。此外,1994年春节,笔者应香港政协委员孙的邀请,以中山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的身份赴港进行友好访间,其中笔者就境内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的程序和相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三、二十年前始连续受聘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坚持参与市长接待日,为政府施政决策,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依据,同时我们还丞办了由市长牢头引进的两大项目:其一是美国太平洋精细化工集团总公司与精细化工集团公司合作投资三亿七经营项目;其二是港商方若愚、林余文姬、李立等与中山城乡房地产总公司合资七千万兴建33层中恳大厦,参与上述两大项目的谈判、审查、修改法律文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草拟、修改、签订合同见证、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由司法局赖树朝局长牵头,会同国土局林志杰局长,和刘海奇、刘志均俩位律师研究,为了防止兴建、拆建引起的房屋相邻关系的争纷,共同签订了由律师接办房屋相邻关系协议及见证事务的协定,1986年起上述法律事务率先在本省启动,对各地起了幅射作用。

    五、较早参政议政,并担任实职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参与与市长对话,比如:提出a、.关于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与充实中级法院审判员力量的提案(a项是与袁达松律师一起研究,征询各级法院意见后,共同草拟的-“加强法制建设和监督,促经济发展”一文其中的一部分);b、关于各级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提案;c、关于强化“人大”常委会权力职能作用提案;d、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级中学的政治课教学的提案等等。以上各项均为政府所采纳,并件件得予落实。

    六、较早担任当时尚有争议的个体户的黄伟生制衣厂、刘万彩大益牛栏、黄锦灿电子厂的常年法律顾问,引起了社会莫大的关注,司法部长邹瑜、省司法厅长曾洪先后分别到中山视察指导。赞赏这是新事物,应予推广。

    七、、充分利用与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较早开始了联合办案。我们组织了周志强、黄东伟、廖祥平等六名律师,汇集上海、北京、绍兴、杭州等地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案件与事务,走出省外互动办案、取经。其间走访了最高法院、北京商检、专利、工商部门及上海、绍兴等法院及相关部门,对办好案件,起了启迪作用,既开阔了视野,又积累了经验。

    八、承办轰动全国的涉及标的35亿的朱帮益非法集资、诈骗民事附带刑事的经济大案,承办该案的张翅律师说:经受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和面对刀枪的煅炼,练出了真本领。除外,我们还承办了江门市中级法院审理陈卓其的特大疑难的流氓集团案,获从轻判处;承办了久审不决的:不服上诉的小榄张景祥兄弟房产纠纷案、香港李穗美诉中山古镇供销社侵占侨房案,最后获得胜诉;承办了黄建文无罪释放的枪劫案、林少明无罪释放的贪污案和刘纪旭不服死刑上诉,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改判缓刑两年的贪污案;还有成功地办结了持续多年未结的深圳电子总公司与中山小榄旅游电子公司838电子计算机贷款纠纷、深圳市宝安罗兰士电冰箱货款的大案、中山市郊天门乡诉中山食品进出囗公司进出口公司占用河道沙准建房侵权纠纷案以及在上海海事法院、高级人民法审理的中山小榄永宁造船加工厂与温州市工业公司轮船海撞事件纠纷案等等。

    九、1984年冬,张翅等两名律师乘机到革命老根据地辖区,江西省中级法院办理一宗标的近150万的货款纠纷案,“律师乘机垮省办案”还是破天荒的一次,对中山律师、本省和周边县、市影响较大,一段时期里竟成了律师界和社会议论的非常热门话题。

    十、出国考察。1993年六七月间,笔者作为《中国律师访美考察团》成员之一赴美考察,就房地产、证券和中国律师制度彼此相应的专题和美国律师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律师私人、合伙开业和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吸取了宝贵的经验。

    十一、把握机遇,利用党校的平台,大力宣传律师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93年春,在市委举办的高级技术职称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第一期培训班上,笔者作了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推进律师体制改革》的专题发言,让各届别的党员乃至全社会,都能了解律师自身的价值及其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是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为中山律师体制改革大造舆论准备。

    基于上述经验,中山律师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力,多次经验现场会议研讨会均在中山举行。周边地区顺德、珠海、江门、番禺、南海、深圳纷纷而至,可说是“客似云来”“门庭若市”。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推进,一九九四年之前,中央早就酝酿已久的“关于律师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出台了,作为开放改革前沿的广东律师,首当其冲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铺开,当时省司法厅长按照中央的部署,雷劢风行,先后在省律协理事全会和省各级司法局长会议作了总动员报告、贯彻与布署,要求各地闻风而动,争作全国律师体制改革的排头兵,作为珠三角最敏感地区之一的中山,以杨均源为首的司法局长,继承了前任司法局长赖树朝的优良传统与作风,深人调查研究,倾听了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与省厅的的重要指示和部署,通过反复的动员、讨论澄清了各种模糊的认识,解除了备种思想阻障,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雷励风行,精心策划,并制订出具体了落实方案。要求做到留下两个三不变、三个自行。则:保留原有中山市律师事务所、经济律师事务所、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三个牌子;保留下原来三个所主任和部分律师;自行申请辞去公职,自行合伙组合,自行决定所的名称……在这考验着每一个律师的历史关键时刻,中元律师务所、海天律师事务所、翔宇律师事务所,脱颖而出,成为本地区创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先躯。这是中山律师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山律师事业的发展已走上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刘志均于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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