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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须先清偿债务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沈有识律师

【案情回放】
    刘某是刘大某、刘二某两兄弟的姑妈,但刘某有一天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及起诉材料,原来是外甥刘大某、刘二某把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停止侵权并返还两兄弟的父亲留下的房子一套。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亲戚怎么会反目成仇呢?
原来刘大某、刘二某两兄弟的父亲是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一幢房子,刘某看到弟弟生活困难,于是就垫资帮弟弟建房子。但就在房子建好之后,弟弟就不幸去世了。于是刘某就将房子出租,并将租金资助刘二某读书及抵扣自己垫付的建房款。现在刘大某、刘二某想把房子收回来自己出租,于是找到刘某商量归还房子的事情,但是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最后刘大某、刘二某将刘某告上法庭。但刘某在收到起诉材料之后,反诉刘大某、刘二某,要求刘大某、刘二某返还垫付的建房款。


【案情回放】
    在本案中,刘大某、刘二某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向刘某主张返还父亲的遗产。但是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刘大某、刘二某若要继承父亲的房产,就应当向刘某清偿刘某垫付的建房款。



——发表于《中山画报》2010年第4期
    总第62期/2010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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