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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发诈骗短信5000条将定性为诈骗罪
本文导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今天起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报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今天起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人民法院2010年新收诈骗犯罪案件25642件,生效判决人数32284人。在法院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六位。而且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最高法表示,该司法解释主要强调了对电信诈骗的严惩。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答问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财物将从严惩处
昨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电信诈骗的惩处专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就司法解释中的电信诈骗定罪量刑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诈骗近亲属财物 取得谅解可不判
记者:诈骗近亲属财物,如何论处?
胡云腾:《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过去,我国没有完善的财产制度,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十分明晰。现代社会中,近亲属之间的财产权利相对明确。在制定司法解ъ的时候,根据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我们认为近亲属之间发生的诈骗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而且即使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判处了刑罚,服刑过后他最终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刑法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家庭关系,只要近亲属之间达成谅解即可。
该司法解释同时还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其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是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是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是被害人谅解的;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地下钱庄”转账 将视为共同犯罪
记者:实践中,电信诈骗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的提供通讯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钱庄”服务。对于这种协助,是否以诈骗共同犯罪处理?
胡云腾:电信诈骗犯罪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被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诈骗钱财将被重处
记者: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胡云腾: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赈灾名义诈骗 将被从严惩处
记者: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电信诈骗?
胡云腾: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
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陈菲
可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摘自《北青网》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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