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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判决首例限制减刑案:杀了两人还碎尸为何不判死
今年5月3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6年4月7日发生在中山市三乡镇的杀人碎尸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卫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被告人李卫星限制减刑。截至最后上诉日6月9日,法院未收到被告人李卫星的上诉书,主审法官徐昶洁表示,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若判决最终生效,限制减刑的结果是被告坐牢不能少于22年。这是继本月8日广州市中院宣判刘世伟死缓同时判决“限制减刑”后,广东省又一例适用“限制减刑”案件。
徐昶洁称,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卫星结伙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宋某浪系李卫星一人打击致死,李卫星有无参与动手勒死被害人赵某磊,并肢解尸体的证据存疑,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据要求;同时,根据现有证据,在逃的同案人李某、陈某丁在本案中的作用比李卫星作用更大,罪行更加恶劣,因此,在对李卫星量刑时应留有余地,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卫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同时对其限制减刑,从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其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2年。
据了解,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的“限制减刑”,旨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一方面是适应现代刑罚发展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另一方面是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加重重刑犯的刑罚,体现法律的严惩性。此外,依法延长死缓罪犯服刑时间,也能最大限度解决对这些重刑罪犯减刑过滥过快等不正常现象。在本案中,虽然因为证据问题无法判处李卫星死刑,但鉴于其与同伙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李卫星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大,因此对其适用限制减刑方能体现刑罚的严惩性。
——摘自凤凰网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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