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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年来首次大修 公益诉讼入法

  摘要:10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从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加以规范。



    公益诉讼入法、裁判文书公开、完善小额诉讼、执行强制措施……自1991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的小修之后,本月迎来了首次全面修改。(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10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从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加以规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曾针对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对民诉法作了不到20处局部改动。 

    对环境污染等可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因此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千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审终审 

    在完善简易程序部分,草案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据王胜明介绍,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因此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排除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草案的另一亮点,是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据王胜明介绍,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因此草案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在完善执行程序部分,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草案进一步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 

    预防“被精神病”规定两复诊两鉴定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议案。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一是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 

    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二是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无单位的职业病人政府需救助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有关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现实生活中,有少数职业病患者因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从而得不到很好的救助和治疗。对这部分人的职业病救治难的问题,上次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问题,草案中因此增加了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草案还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卫生部一位负责人告诉南都,根据媒体反映“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草案作上述具体规定,就是降低职业病诊断的门槛,明确了“职业病病人来了,医疗卫生机构首先不能拒绝诊断”。 

    在仲裁举证方面,草案中也强化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工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仲裁主从有关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提供”,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采写:南都记者陈宝成 杨章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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