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人卡在中山存款却在越南被刷 银行须负全责
中山法院判发卡银行未尽保障存款安全义务须全额赔偿储户
人和银行卡都在中山,近万元存款却在越南被消费。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某银行南头支行未尽存款安全的义务,须全额赔偿储户存款损失及利息。
客户:白金卡越南消费近万元
原告柏先生是湖南人,家住中山。2011年4月18日,他到中山市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发现存款余额有误,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在查询其白金卡交易明细后发现,该卡在2011年4月14日至15日被他人支出了共计9259.22元人民币。且显示上述支出属于人民币购汇性质。后经查证,上述支出均是有人在越南使用与原告的白金卡卡号相同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柏先生大惑不解,自己的护照早已过期,并未离开国内到越南,更没有使用该银行卡在境内外进行任何消费,该笔支出从何而来呢?
于是,柏先生申请银行调取上述支出的交易票据并复印保存,且作出境外交易争议的申请。由于银行迟迟未对他的要求作出回应,柏先生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储蓄存款人民币9259.22元及利息。但被告银行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是原告没能妥善保管理财卡,应对存款减少承担责任。
法院:银行未尽义务须全赔
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七个POS机消费票据显示,上述消费支出时间发生在4月11日至4月13日,均在酒店消费,使用银行卡姓名为“L MUGAN”,卡号尾数为2473,该消费票据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告的证据还显示其于2006年3月在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办理有护照一本,有效期至2011年3月12日。法院分别向益阳市公安局和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调查,查明原告今年无出入境记录,其近亲属在4月1日至30日期间均无出入境记录。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银行应当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被告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原告银行卡内资金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9259.22元及利息。
——摘自《信息时报》2011年12月21日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