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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翅律师、何燕东律师应邀参加国资系统法律培训活动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大背景下,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开展了一年一度的国资系统法律培训活动。本所作为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应邀参加了此次法律培训活动,为中山市国资系统提供法律培训服务。本所张翅律师、何燕东律师分别献上了精彩、生动、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课题讲座;通过理论结合案例,为参培单位更新了法律知识储备、拓宽了工作思路。
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为此,何燕东律师针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公司章程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开展名为“公司内部治理及公司章程个性化操作”的讲座。这个课题主要围绕公司三会一层的职权及功能,以及如何有效利用《公司法》赋予章程的自由约定权利来实现公司自治管理的创新要求进行了重点阐述,颠覆了章程仅限于格式规范文件的老思维套路,为日后各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奠定了基本原则和思路。同时,这个课题也对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提供了指导性的法律建议。
随后,张翅律师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进行了主题为“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课题讲座,围绕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重心(以法律风险评估、防范为主),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了展开讲解。对任何规模、性质的现代企业而言,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需要尤为迫切,张翅律师的课题让各国有企业深切的领悟到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及急迫性。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之一。本所张翅律师、何燕东律师宣讲的这两个法律课题,为国有企业完善公司自主治理结构,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导航作用。
(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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