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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作者:张翅律师)

                    读《律师,一种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有感

                            张翅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创建、中止到重新颁布和规范建设,区区数十载,却已经占据了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部分。随着法律广泛深入的与经济社会相融合,律师的存在更加不可或缺;律师已经成为关系社会民众权利伸张、司法正义实现、法治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然后,利弊往往共存,基于律师执业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对抗的法治功能(在司法庭审主义尚未完全实现的背景下,这种“对抗”往往表现为与执法者、司法人员的直接冲突),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诟病就很容易被放大并被作为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甚至威胁到律师人身自由权利的借口。国家看到了这种与持续性法制建设发展不相配的不公平现状,也为之付出了诸多改进,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2015年8月20日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更是一次对律师地位具有重要提升作用的会议。朱征夫律师在此时写下的这篇《律师,一种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简称“文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执业环境和权益保障应得到国家高度回应的精辟概括。
  文章首先看到了律师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必然的产物。由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国家上层建筑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律师这一行业的积极参与。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虽然对于律师的社会功能没有正面作出规定,但肯定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可以发挥作用;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则宣称:律师对社会和公众负有使命和责任,“应当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我国的律师制度并不赞成律师职业象其它商业行业一样单纯的追求自身职业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应发挥在维护公众权益方面的价值,应着重于強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强调律师最根本的价值就是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精神。律师特有的法律服务者身份和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特性,使得律师职业成为一个能满足社会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得到法律服务来充分享有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业。所以说,律师职业对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对民主政治的建立,对法制建设的发展,都能显示积极的社会价值。
   随着社会对律师的需求不断增加,律师行业顺应时势蓬勃发展,对这一职业的保护也应该顺应而生。目前我国律师执业存在众多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来源于当事人的风险(如当事人提供不真实信息),来源于目前司法现状的环境风险(公检法部门将律师看作对抗性的敌对地位),来源于法律规定的风险(如《刑法》第305条的律师伪证罪),来源于律师自身的风险(如违规操作)等。而控制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提升法律师的法律地位,从制度入手,增加具有实操性的保护性规定。也正是基于上述现状,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终于将律师执业环境和律师权益保障上升到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而不再是仅限于一个普通行业所需要的行业保护。朱征夫在文章指出“律师的出现是建设法制国家的一种制度的安排”,并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了精辟的论述:
  1、律师是维护生命和自由的制度安排。
每一位公民都享有自己的生命权和自由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是唯一的,能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从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当事人自由公平权利的主体。朱征夫律师在文章说,“律师和律师法的存在,就是要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保障这个角度的存在”。律师的介入,表面上看是当事人花钱聘请律师为自己发言,客观效果却是为司法体系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市场机制,让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因为有了第三方力量而不再被随意操控。也正是律师的有效介入,才有可能使庭审不再像拍戏一样走过场。所以,律师的存在,能够在社会群体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受到干扰的时候实施程序正义,提供给每一个需求者公平的机会进行声明、主张和辩解;然后以事实为准绳、法律为依据去实现实质上的正义,竭力维护每一位公民应享有的合法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律师制度就是司法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律师是对公权力挑错的制度安排。
朱征夫律师在文章中说,“律师的角度,是一个专业的、对公权挑错的角度。公权有没有错是一回事,建立和维护对公权挑错的制度是另一回事。即使公权没错,也应当有一种挑错的制度来保证它继续没错。……其背后,是司法权的人性与骄横,是律师专业监督地位的错若与无助,也是挑错的制度的失措与失灵。”律师职业被赋予的这项使命来源于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忠诚原则,律师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个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律师的两个核心执业精神要求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定职责就决定了律师作为一种对抗力量的存在,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正确适用法律,无论输赢与否,最后的目的都旨在通过这种法律的博弈来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公正的目的。所以,律师的执业行为,就是参与法治建设的行为,本身就代表着一种市场机制和外在力量的导入,能够及时导正体制内法律人建构法治的失误。典型例子以刑事法治结构为例。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同拉动司法的“三驾马车”,理想的状态是,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公诉,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控诉;律师在庭上积极进退,通过实现刑事立法中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来履行其辩护职责;而法官则在“坐山观虎斗”中明察秋毫,维持庭审的程序正义,居中判断来实现实体正义。在这种理想的结构中,律师构成法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装置”,能有效防范执法者基于破案功利性目的而施予的蒙骗与粗疏。所以,从实现正义、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该具有共同目的,休戚与共、相互凭依;共同驱动刑事司法朝着正义的目标奔驰。
  3、法制国家需要建设一个让律师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制度。
朱征夫律师在文章中说,“由于这种挑错的制度安排,律师比其它任何社会群体都更加容易受到权力的伤害,因此,律师比其他任何社会群体都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律师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振振有词的告诉当事人由律师依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法律制度来保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律师又凭借什么来告诉当事人要对法律有信心,要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呢?律师所立足的体制外的法律地位和其担负的法律使命,都呼吁着国家应当给律师提供一个充分的保障机制和体系。建立一种让律师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制度;这不仅仅是律师自身生存、执业的需求,更是建立法制国家、完善法制环境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4、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需要为律师设置这样一种制度,能让律师在法律舞台上大显身手。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代的选择,历史的必然。法治世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要反应社会各群体童鞋的利益与意志”。法制国家的建立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朱征夫律师在文章中由细入微、生动具体的将何为“公平正义”展现在我们面前,“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救济社会弱势,追求利益均衡,就是为了当事人在法律上各得其所。由此可见,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说,公平正义并不是一个大而无物的书面表达词语;律师在一个能得到合法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战的过程,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律师只有在能得到充分权利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无所顾忌的向前冲,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冲锋,为法律的正义和平等而冲锋,为纠正公权力被某些人的滥用而冲锋,为自身所在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健全和完善而冲锋;同时,也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执业价值,发挥在法制长河中的作用而冲锋。
  朱征夫律师在文章的结尾处说,“律师兴则法治兴……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即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群体需要理解的是,律师行业表面所体现出来的高收入特征只是律师这一职业的附属经济特性,律师是真正能够帮助他们的合法权益被破坏时得到维护其自由与公平权利的有利援助,是他们实现自由平等的有效桥梁。对于公检法等有权部门而言,他们应当认清律师作为法律建设的有效构成部分,与公检法政法部门的区别,只是法律职责的区别,并不是法律地位的区别;各方的目的始终保持一致性-----追求和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的地位,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仅仅是因为律师的介入角度不同而对律师执业进行诸多刁难,才真的是阻碍法律建设良性发展的表现。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治大厦的重要支柱”,朱征夫律师准确的指出了律师制度对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我们作为芸芸律师中的一份子,在为之自豪的同时,更应该自尊和自爱,珍惜目前律师执业环境良性改善的时机,加强自我检讨和自我学习,充分发挥律师制度在司法体制和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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