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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成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作者:张翅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学说。根据这一学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具有同质性特性和职业道德要求的一个法律职业群体。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包括公、检、法、律师、法学研究人员等主要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而体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明确表现,就是三者共同的职业准入机制——统一司法考试。所以,即使律师职业带有自身特有的经济属性,尽管律师在法律职业中担负与公检法不同的职责,但律师和公检法等司法人员都是以法律为职业,接受法学专业教育,运用法治思维去考虑解决问题,不会在实践中置法律于不顾;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当然成员。目前,律师虽然身处法律职业共同体,却也并无更多的被认同,不能充分体现律师和公检法等司法人员同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协作关系;这种现状,与建立司法考试统一职业准入制度“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同业化”这一目标存在较大的距离。
  根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定义和目的,律师与司法人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关系应该表现为:律师与司法人员作为不同法律职业中的从业人员,仅因职责不同而发挥作用不同,不牵涉到律师或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孰高孰低的问题;因此,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能够较好的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业化和同质性的特征。在这种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内,提倡的是律师和司法人员相互尊重的工作配合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对抗性和冲突性仅是基于不同的职能而引起,也仅仅应存在于专业的法律知识领域之中。 
  但在司法现状中,律师与司法人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关系却往往被扭曲,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第一,由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接触到公、检、法三家司法部门,律师为了谋求合理的便利和非法的谋利,被动或主动的接近司法人员,以谋求各种好处;同时,司法人员利用办理案件或审理案件所享有的优势,接受律师有目的的接近,或主动向律师介绍案件,利用职权有意或无意的提供非法便利,谋求非法利益。如此一来,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就因为非法利益驱动而形成了一种非法的不道德交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意背道而驰。第二,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相互不信任,将法律工作上的专业冲突性质演变为带入到工作态度之中,导致到法律职业共同体无法求得合理共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较为复杂,现行的不健全法律建设体制、司法人员自持高人一等的公务员身份和律师群体的素质混乱、缺乏自律都是原因之一。
  上述司法现状分析中的第一个方面分析正是习近平主席深恶痛绝、危害最深的现象。“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习近平主席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关涉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律师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习近平主席提出,必须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在2014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对这一问题严厉斥责:一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充当“司法掮客”,老百姓说是“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如何改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错误关系定位?正确认识律师的地位是关键。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主席这样定义律师的地位。律师特有的法律服务者身份和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特性,使得律师职业成为一个能满足社会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得到法律服务来充分享有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业,首先帮助他们实现程序正义,然后再根据法律和事实去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正义。所以说,律师职业是社会法律秩序建构,法制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人员应该对此进行深刻认识,从而彻底摒除对律师职业的歧视性和工作态度对抗性。
  对司法人员提出严格的工作纪律约束,能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完善制订硬性的纪律规定。2015年6月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司法人员与律师在工作环境中的关系准则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坚持从严管理,完善预防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规范,要求广大司法人员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如果上述规定真的能够得到执行,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处的司法环境清理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是正确规范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关系、协调和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同质化的另一个方面。即使司法人员不尊重律师的情形确实存在,但也不能回避律师自身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评价其实来自于律师, 因为当事人并不了解也无法实际接触到司法人员,往往是律师有意或无意的在宣传或渲染与司法人员的私人关系,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传闻。部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为了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欺骗当事人,一旦被发现就将责任推到法官身上,严重影响案件审理和法官的形象。基于上述种种负面行为,使得很多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如防范敌人一般防范律师。所以在改善律师与司法人员工作关系的进程中,律师的自律也是件大事。早在2010年1月,习近平在视察德恒律师事务所时就强调,律师行业要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执业理念,促进律师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这是从律师角度对律师执业理念提出的要求,通过敦促律师恪守执业道德来端正律师与司法人员工作联系上的态度和风气。 
  律师的公信力(得到尊重)来自于律师自身。作为律师本身,一方面在呼吁社会和国家给予律师职业充分重视和肯定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严格要求自己的执业行为。首先,律师要正确认识自身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服务者的地位,不能把律师只作为一项谋生赚钱的职业;其次,律师应该从严要求自己,不能视律师执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如无物;最重要的,是不能将自己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目标错误定位,自以为是的玩规避法律的游戏,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之间。唯有自己先尊重自己的行业,才能够理直气壮的要求得到国家、社会、其它司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尊重,才能摆正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在正确的轨道上真正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积极意义。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正确处理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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