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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温观生 周颖俊

  P2P网络借贷自2007年进入我国后,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机构数量激增、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交易金额履创新高。但同时,因相关监管机制滞后导致行业乱象丛生。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累计P2P平台数量共3769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157家,约占全行业平台总数的30%。P2P网贷倒闭将引起行业内部进行新一轮洗牌,倒逼网络借贷监管制度尽早出台。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对重整网络借贷市场秩序,规范网贷机构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上海、重庆、深圳等地已纷纷叫停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如下几个亮点:

    一、明确网贷机构“一个定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平台定位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负责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商业模式上,将网贷平台界定为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并按比例收取佣金的中介机构。平台不得作为出借人,不得将债权分期拆分后再出售给投资者,亦不得为贷款提供增信服务。从立法上,对现有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监管思维实现“三个转变”
  1、事先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征求意见稿》对网贷机构不设置事先准入门槛,未对注册资金、资格资质、从业人数等作出要求,而是强化网贷机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如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还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备案机构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2、行政监督为主向行业自律监督为主转变。省一级的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职权包括: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征求意见稿》倡导逐步建立起以行业自律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
  3、正向许可向“负面清单”转变。《征求意见稿》立法上采用了义务条款和禁止行为的负面清单模式,除“负面清单”外的业务行为,网贷公司均可创新经营。同时,针对近期e租宝等资产管理公司,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线下开展业务。

  三、网贷机构应逐步健全“四项制度”
  1、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1)【备案制度】:网贷机构注册、变更、注销时应及时到金融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电信部门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档案保管】:网贷机构应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
   (3)【客户信息保护】: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网贷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将获取的信息用作其他用途;
   (4)【信息报送制度】:网贷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5)【审计制度】:除按规定年底审计外,网贷机构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2、健全风险防控制度
   (1)【合格投资者要求】:网贷机构对实名投资者资格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2)【资金分离】:网贷机构不得私设资金池,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网贷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3)【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网贷机构应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4)【限制借贷上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5)【开展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标准】: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包括三个层次内容,一是监管部门依法向公众披露网贷机构评估及信用记录,如监管机构对网贷机构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二是网贷机构披露融资信息及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等;三是网贷机构披露经营信息,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以及机构治理结构、资本情况、审计报告、评估结果等信息;
   (3)【充分信息披露免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只要网贷机构勤勉尽职,履行其全部法定义务,则借贷风险应由借贷双方承担。
  4、健全金融犯罪防范机制
网贷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结语:
  虽然《监管办法》仍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监管部门的价值取向。《征求意见稿》给予网贷机构18个月的过渡期,网贷机构应尽早建立合格投资者审查制度、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反金融犯罪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平台运营安全及投资者权利。
    相关监管措施既是对网贷机构的约束,更是对网贷机构的保护。这意味着为网贷机构经营划定了合法的范围,积极鼓励引导网贷机构依法进行金融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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