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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温观生律师应邀为中山农商行作“银行担保法物权法专题”法律讲座







  2016年11月22日晚,我所合伙人温观生律师应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邀请,到该行总部会议室举行了主题为“银行担保法物权法专题”的法律讲座。
  温观生律师从司法实践经验出发,结合银行贷款业务中常见的各类问题,以担保法、物权法等立法规定为线索,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内容进行深入的讲解。
  讲座的部分精彩内容:
  一、担保无效的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责任限额为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责任限额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二、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

  三、主合同条款变更,而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五、保证期间届满贷款人的补救措施:
  1、重新签订保证协议;
  2、出具有保证内容的声明;
  3、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为《 **保证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某某  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注明:保证人,然后让保证人签名。
  六、如何有效设立抵押权

  七、同一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2、登记先于未登记;
  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八、同一债权存在多种担保形的清偿顺序

  九、出租与抵押的关系

  十、如何有效设立质押权

  十一、应收账款质押防范措施:
  1、调查核实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2、收取应收帐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销售合同、送货单、对帐单等原件;
  3、付款人承诺保证应收帐款的真实性,承诺无条件向贷款人支付应收帐款。
  此次讲座历时两个小时,农商行审批授信部总经理等在内约三十多名业务骨干参加了讲座。本次讲座有利于增强银行职员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他们的应对法律风险能力;也体现了我所与银行机构的密切交流和良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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