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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颖俊律师为中国(中山)留学生创业园主讲第三期法律沙龙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于2007年创办,2013年升级为由国家人社部与广东省政府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继温观生合伙人律师、赵嘉希律师分别为留创园举办的第一、二期法律沙龙主讲了主题为“公司章程介绍”、“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讲座,取得了良好反馈之后, 7月26日,周颖俊律师参加并主讲了该法律顾问单位举办的第三期法律沙龙。

周颖俊律师作介绍


  这次法律沙龙的主题为“公司股权激励”,内容主要分为如下六部分:
  一、股权激励概观
  1、股权激励定义及分类
  2、股权激励是跨领域、综合性的新课题
  2、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股权激励的两面观
  二、激励的“股权类型”
  1、股票期权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2、限制性股权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但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指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 ,才可真正享有限制性股权并从中获利。
  3、虚拟股权
  公司将股权虚拟化并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激励对象对虚拟股权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继承权等,只享有分红权。法律性质为债权请求权。

  三、股权激励解决方案“十二定”
  1、定目标             7、定性质
  2、定方式             8、定条件
  3、定时间             9、定价格
  4、定对象             10、定权利
  5、定数量             11、定合同
  6、定来源             12、定机制
  两种持股方式的法律结构示意图

  四、股权激励的实施步骤
  1、股权激励尽职调查
  2、制定方案及实施计划
  3、草拟、修订合同、规章及其配套文档
  4、指导签署法律文件、调整实施变更、登记
  五、股权激励相关的诉讼案件及启示
  1、深圳市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某等合同纠纷案件
焦点及启示:员工股权激励合同虽因劳动关系而起,但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将股权收益作为劳动报酬,股权收益也从未以劳动报酬的考核方式予以考核发放,故股权收益是依股东身份而获得的,不适用劳动法,由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
  2、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材料股有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案。
焦点及启示:员工未直接支付购股权而由公司在其薪酬奖金等收入中代缴代扣的,视同为股权出资,不影响员工的股东身份取得。
  3、泸州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某等784人,刘某等62人股权转让纠纷案。
焦点及启示:股东身份虽未作工商登记,但已登记在内部股东名册中的股份,仍得以在股权对外转让时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于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焦点及启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东对目标公司(激励公司)不享有股东查阅权。
  六、股权激励的陷阱及应对策略
  1、股权激励比例过大,引发公司控制权混乱?
  对策:股权分批激励总量控制在33%以内;间接持股;虚拟股权;公司章程作特定约定等。
  2、股权激励缺乏稳定来源?
  对策:建立系统的股权分配规划(公司拿出部分股权分批次实行股权激励)、 增资扩股、稀释股权。
  3、持股人数太多、决策效力过低
  对策:间接持股、虚拟股权等。
  4、缺乏有效退出机制?
    对策:预先设定丧失、回购的条件;设置退出价格、退出程序。

  此次法律沙龙在数码大厦留创园18楼会议室举行,园区部分企业代表、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结束后,周颖俊律师并就股权激励实务操作及后续法律沙龙如何开展等相关问题与企业代表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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