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律师的谨言慎行(张翅律师)

  作为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形式之一,就是与司法人员打交道,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谨记的,除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来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外,法庭礼仪、法庭尊重、及对司法人员和同行的尊重是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然而,现在不难发现仍有少数律师为实现其诉求或其它目的,在庭审过程中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办公地点采取不适当的过激行为、通过微信圈公共平台、互联网对法院、法官发布侮辱言论等;对于这种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律人、也不尊重律师职业的同行们,本人深表遗憾。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一直没有忘记律师的责任与使命。律师的责任,不是去断是非,这是法官的工作;律师的责任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懂法,守法,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的,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仅仅因为案子的审理、判决达不到预期目的而采取撒泼式玩法并借助网络或公众来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实在是一种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自己职业、自己专业的行为。
  每一位律师都应该明白,法律是一种调整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规则,以公权力作后盾来保证它实施的一种规则。司法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体系,其中可能或必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但是,不合理的法律也是既定的规则,司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在纠正不合理的法条之前,当事人、尤其是知法的律师们就要无条件地遵守,这就是一种规则的思维。当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甚至导致其怀疑法律正义时,应对之策并不是发泄式的谩骂或偏激的威胁方式,而是应当考虑如何通过目前可行的,合法合理的程序去尽量实现自己的目的。不能因为不合理就去破坏规则,这么做只会导致公平的缺失,社会公共道德被践踏,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被毁损。
  每一位律师都应该明白,律师自身作为国家民权的守护者和代言人,要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案例积累,要有忠于法律、公正护法、正直无私的法律信仰,更要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敬业意识。江平教授有一篇文章叫做“法律职业人的三个底线”,其中提到“法律职业人的职业操守底线”,说到“学法律的人应该特别谨慎,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即使你不能够当一个法治战线的一个战士,至少你也不能当一个逃兵。即使你去当逃兵,你也不能向你自己的阵地开枪。“阵地”是指法治的阵地,法治不是抽象的东西,是一些法律和规范。每个律师在这条战线上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是我们应该秉承的职业操守”。身为战士在这片阵地上战斗,而又倒戈相向去攻击这片阵地,意欲何为?又凭借什么去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每一位律师都应该明白,在倡导建设法律执业共同体建议的今天,虽然建设之路漫漫,虽然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不同,但不可否认的,他们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这种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 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 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构建新型关系。即使构建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于政法机关,也不代表律师要反其道而行之去诋毁、侮辱、谩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去破坏各方正在努力建设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互助关系,导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后退。
  每一位律师更应该明白,律师与当事人的最大区别就是,懂法知法,能以法律为武器,合法的正确和维护客户的权益。那种哗众取宠式的企图凭借公共平台、互联网广泛传播的特性发表诸如谩骂、威胁、侮辱的言论,与不懂法之无知幼童有何区别?当事人支付律师费可不是让律师来骂街的,扪心自问,律师这种已经脱离执业操守的行为又如何赋予当事人以信心和赢得当事人的尊重?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必须遵守,相互尊重为首要,执业律师们务必切记:

  “咆哮公堂”不可为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律师法》第四十条)。
  有违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会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违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对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通过公共平台、互联网发表恶意贬低、诋毁、诽谤、损害司法人员声誉言论,不可为
  律师不得进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修订)》第十五条)。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四十条)。 

  煽动当事人非法集会闹事,不可为
  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不得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十九条)
  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律师法》第四十条)。
有违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合理合法的维权,这句话不仅仅只适用于客户,也同样适用于律师同仁们。谨言慎行,在良知上、操守上训练有素,具备一体化、高素质的职业伦理要求,是每一位律师必备的要素。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样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只有这样,我们才有资格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奋斗,为公平和正义而奋斗。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