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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广东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
政策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该《决定》明确了:
1、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为期一年。
解读
对广东而言,以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均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将广东作为试点省份之一,明确了下放批准权力至省级政府,批准的效率将大大加快。在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将进一步助力广东经济腾飞。
而对中山市而言,目前正致力于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交通节点,打造连接珠江东西两岸、辐射珠江西岸的客货转运中心,构建外联内畅、多方式一体化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激活中山位于粤港澳城市群几何中心的枢纽功能。以往需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下放至广东省政府,审批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将为中山大交通战略注入一针强心剂。
当然,“下放”权力并不直接等于放宽了征收农业用地和转土地用途的条件,《决定》还要求了各省级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于省级政府,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会是审查工作重中之重。一旦审查不严不法,国务院将会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收回对省级政府的授权委托。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何燕东律师 陈舒琦律师 供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摘自2020-3-13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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