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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员工不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知识要点】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招聘的员工以各种理由不肯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怎么办?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于员工被招聘之后立即着手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遇到有员工不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提高警惕,认识到员工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合法的。现实中有社会人员故意利用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第三,如果有员工不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限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四,用人单位向员工发出限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之后,员工仍然不肯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依法向该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典型案例】
  刘某于2017年10月27入职深圳市某医疗健康管理公司。入职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计划于2018年10月23日将刘某辞退。刘某在得知前述消息之后抢先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 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0月23日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833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之后予以全额支持。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院判决其无需向刘某支付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8833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为该公司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刘某于2017年10月27日入职该公司,该公司应自2017年11月27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刘某的工资条计算出该公司应支付刘某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6602.17元(4476元÷21.75天月×4天+5000元+5011元+3789元+5811元+6933元+6925元+6557元+6851元+7107元+6602元+4227元+500元+300元+166元+20000元),但刘某该项仲裁请求为68833元,未超出依法计得金额范围,该院予以确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据此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中国裁决文书网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如果用人单位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与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撰稿人:吴让炜 钱曾亿)


(摘自2020-4-22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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