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法眼|“熊孩子”疯狂充值网络游戏,家长能否申请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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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维、李颖欣
随着“神兽”们回笼的号角逐步吹响,不少家长在收回孩子手机,准备跟孩子们在校门口上演一出母慈子孝的动人场面后,转身迎来自己解放的瞬间,却突然发现自己的孩子在家上网课学习期间,曾多次使用手机微信支付为自己的游戏账户进行大额充值,如“女儿玩游戏花光父亲13万后离家出走”、“沉迷游戏!扬州熊孩子8天刷了10万元,父母在菜场谋生”等新闻更是频频登上热搜。许多家长在经历愤怒、焦虑、无奈等多种情绪,甚至进行“混合双打”后,开始四处咨询:“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能否申请游戏公司退款?”在此,本律师解读如下:
一、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绝大多数的法院认为未成年人通过手机选定游戏充值项目并进行游戏充值的行为,属于与游戏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未成年人擅自与游戏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的行为,需要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进行具体分析: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权自行与游戏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进行游戏充值,故其行为自始无效,对于此部分支出,可以要求平台全额退款。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擅自与游戏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若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若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则该行为自始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平台进行退款。但是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由于申请退回游戏充值款额需要提供明确的充值账号、账号使用人信息、充值金额、充值途径等信息,交由系统核实,因此建议家长在发现孩子存在擅自充值的行为时,先行固定证据,收集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以及其他有利于证明是未成年人操作充值的证据等关键信息,并尽快与游戏公司客服人员取得联系,依法依规申请退款。
四、若游戏平台拒绝退款,则家长可向游戏平台所在的的消费者协会求助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进行退款。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长需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即为该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并对充值款额等提供证据证明,否则,需承担因举证不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结论:
事实上,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及国内外游戏产业的爆发,我国未成年人在游戏用户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给游戏充值的“熊孩子”数不胜数。因此,除国家积极推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家长、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也应当积极履行未成年人监护守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的教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摘自2020-5-26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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