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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老表们”也能继承爸妈的遗产?(附民法典新规定)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不少人开始对个人财产甚至家族财产的分配重视起来。但由于继承法在我国实行时间并不长,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加上传统的一家多子、重男轻女等观念根深蒂固,提前做好遗产规划情形尚未盛行,一旦发生遗产继承问题,尤其是发生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形,就会出现牵扯多位继承人。即便是独生子女也无法完全继承父母亲的遗产,多子女家庭还会发生七大姑八大姨都可继承的情况,这时候该如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成了难题。

案情简介: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四名子女,分别是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王某于1970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后林某4也于当年数月后去世。林某于1990年去世,生前也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林某与王某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林某1与林某2、林某3曾就房屋继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即林某2、林某3同意在收取林某1补偿款后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但在执行该协议时,各方因发生争执,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林某1继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代位继承情况,遂通知王某的其他兄弟姐妹参与庭审,但奈何人员过多,关系复杂,部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无法联系,最终该案以林某1无法全额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结案。

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王某 林某 林某1
林某2
林某3
林某4 父亲(王某A)于解放前去世
母亲(杨某)于1980年去世
林某4 无 无 林某
林某 王某(已于1970年去世) 林某1、
林某2
林某3
林某4(已于1970年去世) 均在解放前去世
杨某 王某A(已于解放前去世) 王某B(于2002年去世)
王某C(于2012年去世)
王某(于1970年去世) 均在解放前去世

法院判决要点:
  1、林某2、林某3与林某4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认定书面协议有效,该协议是林某2、林某3与林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履行。
  2、根据各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认定林某1享有涉案房屋17/18产权份额,同时基于涉案房产的有效利用原则,剩余的1/18产权份额由林某2代为保管。

案例点析:
  1、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男性才享有继承权,所以不存在女儿就不能参与分家产,因此林某3有权参与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继承前要区分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余下的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当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情况时,也就是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情况,继承就会牵扯至祖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公公婆婆)。万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也百年归老了,那么一场复杂的继承连续剧就会上演,表哥表姐、侄子侄女等都会参与到继承中来。
上述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发生代位继承了,涉及继承人较多但又找不到继承人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法院可通过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如日后其他继承人出现了,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相应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结论:
  自从发生“独生子女未必能全额继承遗产”的话题被推上热搜后,近年来已经有不少人开始重视起个人生前财产或家族财产的规划,立遗嘱在老一辈眼里已不是忌讳的字眼,甚至在九零后已经开始盛行。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提前规划个人生前财产或家族财产,对自己也是对亲属的一种负责。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洪嘉敏律师
(摘自2020-6-5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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