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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未经用地审批和规划报建的违法建筑被基层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何燕东 陈舒琦 律师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有的基层人民政府集中对未经用地审批和报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引发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针对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笔者结合亲自办理的多宗案件分析,认为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二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首先,针对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用地、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履行查处的管理职权。由于笔者办理案件所属地已完成“村改居”,因此,基层人民政府(以镇政府为例)对相关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情形。简言之,镇政府对“村改居”后辖区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并没有查处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镇政府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无权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强制拆除行为。镇政府对于非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没有相应的职权依据,如实施强制拆除则程序也属违法。

  其次,针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只有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受害人才有权取得行政赔偿。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主张行政赔偿,需证明相关财产属于合法财产,该证明责任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这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赔偿的基础和前提。如行政相对人无法证明涉案建筑物办理了相关用地审批和规划报建手续,则不能认定为合法财产,则该建筑物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行政相对人要求对违法建物价值的赔偿。另一方面,虽然行政机关无需赔偿违建物被拆除的损失,但在对违建物进行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还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建物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特别是对违建物内的合法财产建议采取公证、见证、现场录像并制作现场笔录等妥善方式进行清点、搬迁和交接,否则,行政机关可能需对该部分合法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行政机关妥善处置了违建物内的合法财产,但是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理的合法财产损失主张,依法酌情认定。

  综上,基层人民政府如需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还是应当依法行政,交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方可,不可任意为之,否则将被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当然,行政相对人由于对违法建筑物本身不享有合法利益,也是不能因此获得赔偿的,但其对违法建筑内的财产及建筑材料的合法物权仍需予以保护。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6-19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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