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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浅析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郑建威


  作者简介:郑建威,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司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法学会会员;擅长公司商事、金融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

  目前,虽然除针对IPO、上市公司收购等事项外,我国法律鲜有其他有关法律尽职调查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对于公司股权收购项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不容忽视。针对股权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可以是收购前的调查,也可以是收购后的调查;可以是收购方开展的调查,也可以是转让方开展的调查。本文结合笔者的法律尽职调查实践,重在浅析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一)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法律尽职调查的定义
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前,股权收购方自行或委托法律专业人员,对目标股权或目标公司等被调查对象开展专业、尽职的调查工作,以便收购方了解目标股权或目标公司等被调查对象的有关法律事实。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事项
结合笔者法律尽职调查的实践,笔者认为,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开展的法律尽职调查事项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及主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及主要历史沿革、对外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业务资质及知识产权情况、主要财产情况、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情况、实际控制人关系及资产说明、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情况、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等。
  (三)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意义
  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有其必要性:
  1、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前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其最大限度地了解目标股权及目标公司的法律现状,以便制定和调整收购方案,降低或避免收购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目标股权及目标公司的法律现状,收购方可对目标股权有进一步的价值判断,从而可在股权价格谈判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3、由于在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调查人员可查阅、复制目标公司的有关文件、函件、公文、证书、单据等材料,故如发生收购纠纷,调查人员在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已提前为收购方做好了部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二、收购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困境
  结合笔者法律尽职调查的实践,笔者认为,收购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存在如下困境:
  (一)目标公司对尽职调查工作的配合度不够
  法律尽职调查需要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提供有关文件、函件、公文、证书、单据等大量的材料和信息,并安排人员接受调查人员进行的相关访谈,但在实践中,目标公司有时出于商业秘密、对自身核心价值影响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未能主动提供调查所需的完整的材料和信息,未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事实,这必将影响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效果。
  (二)部分收购方对调查人员专业要求不高
  在法律尽职调查实践中,法律尽职调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将影响所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势必对尽职调查的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而部分收购方对调查人员专业要求不高,自行安排缺乏尽职调查经验的法务人员甚至非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或未能为收购方决策提供参考,进而导致收购方在收购后发生诸多纠纷。

三、保障收购方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效果的措施
  针对收购方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存在的困境,笔者认为,收购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效果。
  (一)要求目标公司承诺完全配合调查工作
  在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前,收购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向其承诺将提供尽职调查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同时,收购方可提前告知目标公司需配合提供的材料,并向其发送材料清单,以便目标公司提前整理所需材料,提高尽职调查工作的效率。
  (二)在合理期限内开展多次现场调查工作
  如在开展首次现场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后,目标公司仍未能完全提供调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和信息、收购方仍未能全面了解有关法律事实的,在收购期限届满前,收购方可设定合理的期限,再次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以充分保障调查结果真实、可靠、完整。
  (三)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为提高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减少内部控制和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保障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独立性,收购方可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摘自2020-7-3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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