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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买了车险就平安大吉了吗?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0年6月,我国汽车保有量达2.7亿辆,摩托车保有量达6889.6万辆(注:车辆的保有量指的就是一个地区拥有车辆的数量,一般是指在当地登记的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亦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亦简称“商业险”)是每一位车主都非常熟悉的保险,但是很多时候,当真正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理赔才发现,买了车险,保险公司赔了自己还要再掏钱,或者保险公司直接就拒赔了,全部赔偿由自己承担。所以,买了车险并不等于就平安大吉了,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保险公司免责的问题。
【案例】
何某与徐某、R保险公司、P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R保险公司)沿莲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冼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何某),致该车再与前方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交强险承保公司:P保险公司)发生碰撞,造成了冼某、何某受伤及各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R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行为,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免责,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有权在垫付后向肇事司机追偿,P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规定,饮酒后也是属于免责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R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P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与R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因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合同约束,且该司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有饮酒情形时,商业三者险对由此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投保单上已签名确认,保险公司也已对保险免责事项进行了说明告知。且醉酒驾驶亦系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徐某作为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对此禁止性行为应当知悉,故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R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予以免责,应由徐某向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责任免除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交付相关保险单、保险条款,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例如:加粗、描黑、用特殊符号标记等明显的提示。
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解释说明,该解释说明需包含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且为常人能够理解。
另外,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如保险公司已经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则该条款即使未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也是生效的。
免责条款符合上述条件,但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的是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法条汇总:
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仅需垫付的免责情形: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下列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但是如果是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免责条款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包含的其他免责情形:
1.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商业险免责条款(以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列明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减轻的情形。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四)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五)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3.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4.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5.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6.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陈舒琦 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7-24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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