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法眼|有社保的员工发生工伤,社保不给报销医疗费用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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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真实案例进行普法,通过讲解张阿姨的心酸社保报销路,将《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解析给各位读者,希望以此达到案例讲解、法治宣传的目的,使得各劳动者、用人单位明确遵守法律规则,避免纠纷的产生及减少不必要损失。
张阿姨的心酸社保报销路
第一篇——受伤、住院,工伤认定
张阿姨是某公司的一名保洁人员,一天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因张阿姨伤势严重,发生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阿姨在事故发生当日就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明确告知希望公司就此次受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住院期间,张阿姨自费垫付了医疗费数万元,并经两个月治疗后痊愈出院。上班后,公司告知张阿姨公司还没有去社保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并交代张阿姨自己去递交资料申请认定。后张阿姨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向社保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阿姨此次受伤为工伤。
第二篇——社保部门不通过张阿姨的住院医疗报销申请
因公司一直按规定为张阿姨缴纳社保,所以张阿姨在取得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便向社保部门申请住院费用报销。但是,让张阿姨没有想到的是,社保部门告知因公司没有在张阿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在张阿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并告知张阿姨找公司报销该费用。
此刻,张阿姨慌了,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是自己一年的工作收入,不是普通家庭能承受的经济负担。张阿姨赶紧向公司汇报情况,希望公司报销医疗费用。
第三篇——公司认为已经在张阿姨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相关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社保部门承担。故,不予报销!
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张阿姨的工资数额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张阿姨此次受伤为工伤,则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张阿姨的住院治疗费用,故,不同意张阿姨提出的由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此刻,张阿姨茫然失措,她的医疗费究竟向谁报销?
结局篇——律师普法来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第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社保部门事故情况,并在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即使工伤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本案张阿姨的情况,依法应由公司承担工伤医疗报销费用!
法律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咨询律师后,张阿姨将上述观点和规定提交给公司后,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公司权衡利弊,最终为张阿姨报销了医疗费用。
律师结语
本次案例讲解的张阿姨的心酸社保报销路只是企业用工管理中一个较小的争议缩影,依法强企、依法治企,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障,也是规范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企业可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促进依法治企。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黄佳玲律师 丘耐实习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7-31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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