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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新公布的《契税法》中契税征收相关规定的新旧对比
导言:
2020年8月1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代替1997年7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特别提示注意是2021年施行而非2020年,也就是说距离《契税法》的施行还有一年的时间,给予了较长的时间适应。
那我们现在来看看《契税法》相较于《契税暂行条例》存在哪些区别。
总结:
对比《契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之后,修改内容并不大,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情形免征契税。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幅度区间并无变化。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关于商品房的契税问题。目前商品房的契税税率是优惠减征税率,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所以目前商品房买卖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减征契税项目,适用相应的减征税率。
相应的《契税法》第六条也规定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由财政部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契税法》施行后,商品房买卖的契税是否属于减征项目,需要等待新的政策文件出台。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程煌 实习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8-14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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