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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独立的证明浅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认为公司系自己单方投资并运营,股东存在“公司财产即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股东自己有权随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误区,导致现实中大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发生混同。但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因普遍无法了解公司实际财产情况及获取公司真实财务资料,故债权人难以举证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发生混同。为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滥用推定制度,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否发生混同的举证责任首先在于股东自己,那么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如何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法院对于该争议焦点以何种原则进行认定?我们分别从如下反面否定及正面肯定的两个案例予以探讨浅析:

案例一(反面否定):
  笔者代理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甲食品贸易公司诉求主张乙饮食公司及乙饮食公司的唯一股东梁某连带支付涉案货款本息,乙公司及梁某共同辩称:确认涉案货款本金,但认为乙公司的财产与梁某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梁某无需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梁某主张其为乙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为代案外人罗某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梁某已代罗某实缴出资。乙公司及梁某为证明两者之间财产相互独立,向法院提交验资报告、乙公司银行账户明细、乙公司2016至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审计部门发现乙公司2018年收入比2017年收入大幅减少,然而2017年和2018年的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数据很接近,2018年度1-4月份的每月收入都是整万数,6-12月份收入整仟整百,因此其收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乙公司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乙公司经营期间的支出审批单等证据。
  法院认为,乙公司确认尚欠涉案货款未付,法院予以确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涉案货款本息。对于梁某的责任认定问题,从乙公司及梁某提供的证据看,虽然乙公司有建立财务制度,按时进行审计。对于梁某与乙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梁某均解释了用途。但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乙公司及梁某至少还有如下两方面内容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及依据:第一,审计报告反映乙公司的收支情况并不全面,审计部门持保留意见。第二,梁某称仅为代案外人罗某代持乙公司股份,但梁某并未提交任何反映其与罗某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材料。据此,认定乙公司与梁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说明未能达到证实乙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梁某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程度,梁某作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乙公司及梁某连带向甲公司支付涉案债务。

案例二(正面肯定):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6)京0105民初41042号】,因齐鲁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与天津市xx红鬃马门诊部(以下简称红鬃马门诊部)、xx康盟门诊部(以下简称康盟门诊部)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红鬃马门诊部和康盟门诊部对贷款本9690792.18元以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齐鲁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本执行。为此,齐鲁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15年2月17日,红鬃马门诊部和康盟门诊部的股东均由姚勇和潘海霞变更为爱康国宾公司,均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红鬃马门诊部和康盟门诊部已分别于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5日申请变更为名称为东润门诊部、峰汇门诊部。现爱康国宾公司作为峰汇门诊部和东润门诊部的唯一股东,其财产与两门诊部的财产混同,其应当对上述生效判决中两门诊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爱康国宾公司为证明东润门诊部和峰汇门诊部的财产各自独立于爱康国宾公司,向法院提交东润门诊部2014年度和2015年度审计报告、峰汇门诊部2014年度和2015年度审计报告、爱康国宾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度审计报告。在前述6份审计报告中,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意见均为鉴证对象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鉴证对象在审计年度内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未对鉴证对象的财务提出任何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齐鲁银行不认可前述审计报告,向法院申请对爱康国宾公司与东润门诊部、峰汇门诊部的财产是否发生混同进行司法审计,法院准许齐鲁银行的申请并随机确定审计机构,且爱康国宾公司也按照审计机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但齐鲁银行因拒绝支付审计费用,审计机构决定终止审计工作。另外,齐鲁银行天津分行表示,爱康国宾公司未能提交东润门诊部、峰汇门诊部和爱康国宾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爱康国宾公司称,由于2016年度的财务资料已提交给本案的司法审计机构,因此其自行委托的审计机构目前无法出具审计报告。
  法院认为,爱康国宾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东润门诊部2015年度审计报告、峰汇门诊部2015年度审计报告和爱康国宾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均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客观描述了东润门诊部、峰汇门诊部和爱康国宾公司的财务资料均符合《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没有发现东润门诊部、峰汇门诊部与爱康国宾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等违法违规情形。因此,爱康国宾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其财产与东润门诊部的财产或峰汇门诊部的财产相互独立,没有混同的现象。齐鲁银行认为爱康国宾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具有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外,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在司法审计过程中拒绝支付审计费用,致使审计工作无法开展,故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齐鲁银行天津分行提出的爱康国宾公司没有提交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辩论意见,法院认为,爱康国宾公司称系因本案的司法审计导致其自行委托的审计机构无法按时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该理由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认可。爱康国宾公司提交的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已经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东润门诊部和峰汇门诊部,故齐鲁银行要求爱康国宾公司对东润门诊部和峰汇门诊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齐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简析:
  通过上述两个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被法院反面否定及正面肯定的案件,结合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最主要的证据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等情况下所做出的,而审计报告一般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法(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后确认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会计报表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无重要遗漏,报表项目的分类和编制方法符合规定要求,因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可以提交自成为股东之日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视为股东已完成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在股东已提交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债权人若否定审计报告或继续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此时举证责任将转移给债权人。

法律建议:
  为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注意以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独立于股东,不存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
  二、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股东与公司之间不随意相互挪用资金进行使用;
  四、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洪池池 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8-28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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