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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股东能否凭股东知情权一查到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产情况等与自身权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但司法实践中,公司运营的后期往往会因为公司内部分工、股权调整等情况的发生,随之产生一定的股东利益纠纷。在各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公司由部分股东实际控制了内部事务,导致在公司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况下,公司不予配合,进而衍生出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相关的纠纷。

  但公司股东是否能够凭自己所享有的股东知情权一查到底,直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会计帐簿与会计凭证实为平行并列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从以上规定可知会计帐簿的制作虽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但会计帐簿与会计凭证实为平行并列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在法律未明确会计凭证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可查阅的情况下,不宜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扩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除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包括了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不含括会计凭证。因此,在法律未明确会计凭证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不宜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擅自扩大。

三、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对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会计原始凭证、计帐凭证等会计凭证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具体可参考:(2018)闽0881民初1350号、(2019)闽08民终654号等民事判决书。
  因此,公司股东们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时候,要注意上述问题咯!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李颖欣 实习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9-11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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