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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民法典》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焦点: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夫妻免不了跟债务打交道,贷款买车、按揭买房、融资开公司,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以案释法:
主人公尹某与江某,于2019年结婚,入住新房,2020年儿子尹小某出生。

【情况一:家事代理之债】
案例1:
婚后,尹某一人在外工作,江某全职在家。2020年3月,江某欲在新房的卧室放置一台电视机,其在家附近的电器铺购买,因忘记带钱在店铺里赊账。三天后,店长找到江某的配偶尹某,要求尹某支付电视机的款项。店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合理。
店长与江某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店长有权要求江某支付款项;江某与尹某是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家庭电器所负债务,属家事代理之债,店长有理由认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权要求尹某支付电器款项。

【情况二:夫妻合意之债】
 

案例2:
一年后,尹某与江某打算买车,但手头资金不足,向陈某借款10万元。法治时代,陈某法律保护意识强,要求尹某和江某夫妻共同出具借条。陈某是否有权要求尹某和江某共同返还借款?

答:有权。
尹某与江某协商一致,共同向陈某借款,属夫妻合意之债,系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有权要求尹某和江某共同返还借款。


【情况三:债权人善意之债】
案例3:
十八年后,尹某与江某的孩子尹小某到异地读大学。由于股市投资判断失误,亏损严重,尹某无力承担学费,向朋友陈某借款,陈某知道尹小某上大学的事情,想着再穷不能穷孩子,同意借款3万元给尹某,且无签署借条。尹某不甘心股市的亏损,又将借来的3万元投入股市,输得精光。
某日,陈某通知尹某和江某还款,但江某认为这笔款项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到尹小某的求学上,自己更没有同意过向陈某借这笔款,认为这是尹某的个人债务,不同意还款。
陈某有权要求尹某与江某共同返还3万元款项么?

答:有权。
陈某出借资金之时,正值尹小某准备上大学之际,且3万元的款项与尹小某异地求学所需资金基本相符,陈某有理由相信尹某的借款用于尹小某的求学生活,属于家事代理之借款,故陈某可要求尹某与江某返还借款。

 


中元普法: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
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
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借贷行为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芳律师
陈敏愉实习律师
2020年9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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