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中元法眼|债务人退出中国国籍后,债权人能否以其中国公民身份起诉?

————————以某涉外民间借贷案为例


  随着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各国之间文化、经济的融合,长久定居国外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联合国全球移民数据报告称,2019年全球国际移民数量将从2010年的5100万增加到2.72亿,在全球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将从2010年的2.8%上升到3.5%。其中,中国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移民输出国之一,每年移民输出人数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在此背景下,有些债权债务争议的处理或将因当事人的国籍变化而产生新的问题。以下我们以某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浅析债务人国籍变化在诉讼中带来的影响。

一、案情概况
  甲乙双方于2015年10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两年,乙方向甲方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6月,乙方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并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中国户籍注销手续。2019年9月,由于乙方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甲方向乙方原身份证住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方清偿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乙方原身份证住所送达开庭传票时因无人签收未能成功,转为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乙方未到庭。人民法院按被告缺席作出了判决,全部支持甲方诉讼请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乙方因其国内资产被处置,方才知道案件情况,遂提起再审申请,主张债务已清偿完毕,请求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二、问题分析
  (一)债务人退出中国国籍后,债权人能否以债务人原中国公民身份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债务人已取得外国公民身份、退出中国国籍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的情况下,其原中国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应当失去法律效力,债权人起诉时应以债务人有效的身份作为被告,否则不满足起诉的条件。在本案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向债权人提供的是其中国公民身份信息,且债务人在注销中国国籍、取得外国国籍后并未告知债权人,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身份变更情况,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对于债权人以及人民法院而言是“明确”的,人民法院因而受理了其起诉。但在债权人已被告知债务人国籍变化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债务人准确的身份信息和有效送达地址。
  (二)债务人在执行阶段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由于债务人得知案件存在时已处于案件执行阶段,在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判决判令其清偿的债务其实在诉讼之前已经部分清偿的情况下,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书面异议,对于人民法院审查后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三百零六条只规定了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未规定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本案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不应当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
  (三)人民法院按被告缺席判决本案是否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乙方如有证据证明其已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因乙方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正常准备应诉、质证,人民法院仅依据甲方提交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支持了甲方对全部债权的请求,事实上已剥夺了乙方的诉讼权利,导致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乙方的实体权利受到了损害。从案件立案受理到庭审宣判,乙方一直未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对案件毫不知情。法院未按涉外民事诉讼公告期三个月的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按被告缺席作出了判决,程序上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或将涉及上述规定情形的第(一)、(四)、(六)、(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债务人登记在原中国公民身份名下的财产?
  若债务人以其外国公民身份参加诉讼,判决判令已成为外国公民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登记在债务人中国公民身份名下的财产呢?债务人即使退出中国国籍,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依然享有所有权,只要能够确认债务人与原中国公民身份为同一人,即可依法执行其财产。

三、结语
  债务人在注销中国国籍、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中国境内的债务已随着中国公民身份的注销而不复存在,或者认为即便自己成为被告,只要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需要理会,其实不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边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根据我国与他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定或者外国法律规定和互惠原则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因此,债务人移民改变国籍后,建议将国籍变化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书面告知债权人,妥善处理未结债权债务,避免自身的诉讼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梁婉薇 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10-2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