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中元法眼|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置之不理吗?

一、基本案情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A公司(化名)被B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后,B法院依程序选定破产管理人(某律所和某会计事务所共同担任)接管了该公司名下全部财产和资料。此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某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凭证等资料要妥善保管并移交给管理人。C某经法院及管理人多次书面、电话等催促要求履行移交义务,但其仍置之不理。于此,B法院依法裁定给予C某司法罚款10万元。


二、法院裁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法律评析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代表,依照法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利及义务,那么,当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时,法定代表人也必然要就其原享有的权利义务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不能逃避和推诿。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的义务,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另外,对于法定代表人知晓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也负有向法院提交真实情况(资料)的义务。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就债务人的个别债权进行清偿,对于持有债务人财产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拒不交付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交付财产的义务,存在非法侵占、隐匿公司财产、妨碍清算行为的,涉嫌职务侵占罪、妨碍清算罪,也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相关程序虽然在法院的推进下进行,但作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除停止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外,仍需要配合法院的清算相关工作,若对法院、管理人的催告置之不理,法律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李亚玲 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8-6 中山律协微信公众号、2020-10-23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