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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违法排放污染物致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
【内容要点】
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实施)实施前,由于环境违法成本较低,对违规企业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遏制作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违法成本,制定了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按日连续处罚,不设上限。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与之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亦对按日连续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具体适用为:
范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环保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前提—以排污者拒不履行改正义务为前提;
计罚日数—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处罚金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原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某机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机电公司主要从事电器加工生产项目,其生产过程产生废水。执法人员对其规排口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COD、总磷、总镍、总锌浓度均超标。2018年1月15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某机电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不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违法行为。1月2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电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时,对其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并移送中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总锌监测数值仍超标。某机电公司在1月15日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没有按照该决定书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废水仍超标外排。4月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针对2017年11月份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8月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罚款数额(16万元)乘以计罚日数(7日:1月16日至22日),对某机电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2万元。
某机电公司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不服,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按日连续处罚,理由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复议机关认为某机电公司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维持按日连续处罚的复议决定。某机电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法院认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机电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结语】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违法时间越长,罚款金额越高。该制度实施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大幅度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进行排放,在违法排放行为被责令改正时,排污者应履行治污义务、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以此减少违法成本。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修改后的环保法使环境违法成本倍增,除加大处罚力度外,还对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增强环保意识、持续绿色发展,以降低环境违法所带来的风险。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白玉 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0-11-6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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