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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从《义债》说起,聊聊公司解散、注销清算那些事儿

  1915年某天,罗迪在美国纽约开办的小银行,被歹徒抢劫抢走了2200美元。储户大都是移民美国不久的底层劳动者。被抢的钱虽得到保险赔付,但受惊的储户们还是蜂拥提款。最终银行不支,清盘破产。250个储户的18000美元没有得到兑付,为此罗迪内心十分不安。有人劝说,银行被抢是天灾,已经破产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存款也不用还了。
  但罗迪却说:“法律上也许是这样的,不过,我个人是要认账的,这是信誉上的债务,我一定要归还”。此后,罗迪一家三代拼命赚钱,努力还债,并优先偿还困难储户,多位亲人离世还债也未间断。即使储户已无凭证,但能说清存款情况的,罗迪都予认可。为找寻失联储户,罗迪也是大费周折。意外收款的储户感动不已,有的将款退回,请他转送穷人。
  银行被抢31年后,罗迪还清全部存款及利息。时逢战后,罗迪一家决定罗迪银行再次营业。得到消息的老储户们从美国各地专程赶到纽约存款,并介绍亲朋存款。罗迪的故事感动美国,罗迪银行逐渐发展壮大。 
 
  ——现实远非故事那么感人。尤其岁末,结账清账更显集中。诚信偿债者有,拖欠赖账者也有。道德固然温暖,但最坚实的保障仍是法律。下面,通过亲办案例,聊聊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解散、注销清算那些事儿。

【案情简况】
     广东甲公司与成都乙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有《经销合作协议》。经多次供货及付款后,经对账,乙公司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人民币21万多元,《对账单》由乙公司总经理签名。欠款许久未付,甲公司被迫打算起诉乙公司时才发现,乙公司早在一年多前已经注销,剩余资产已为两股东(出资已缴足)兼清算组成员丙、丁分配享有。公司注销前,乙公司曾成立清算组,并在《成都日报》公告《清算和债权申报通知》。震惊过后,甲公司以丙、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丙、丁连带向甲公司支付21万多元款项。

【双方观点】
  原告甲公司观点——1、丙、丁作为乙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在公司债务未予清偿情况下注销公司,有逃债故意;2、且丙、丁作为清算组成员,在乙公司清算过程中,不依法通知甲公司、也未根据乙公司存在跨省业务特点依法在全国性有影响力的报纸刊登债权申报公告,导致甲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及受偿,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不论从丙、丁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方面,还是从丙、丁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方面,甲公司诉求都是应当获得法院支持的。 
  被告丙和丁观点——1、乙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丙、丁两股东已足额出资,作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出资为限,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公司已经清算,并经批准完成解散注销,公司权利义务已终止。3、确认这笔债务是乙公司之前债务。因此,丙、丁不应对公司债务有关事宜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1、丙和丁是否应对甲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需要承担责任,责任范围是哪些?

【法院认为】
     1、丙、丁作为乙公司股东,在公司债务未予清偿情况下解散注销公司,有逃债故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丙、丁应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丁作为乙公司清算组成员,在乙公司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规定,书面通知甲公司及在全国性有影响的报纸刊登公告,导致甲公司的21万多元货款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和受偿,构成损失。丙、丁对此存在过错,应对甲公司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丙、丁连带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21万多元。
【律师说法】
  1、本案是一起不依法合规清算就注销公司,原公司债务由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承担的个案。鉴于本案原告仅起诉要求支付相当于原欠货款金额,故而如此判决。其实,单从赔偿损失方面讲,如原告能充分举证,还可起诉请求并可能获得高于原欠货款金额的损失赔偿。
  2、《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公司解散、注销、清算作了严格而周密规定,一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遗留债务,公司股东和清算组应全面依照执行。
  3、公司股东只有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下行使股东权利,才受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保护。否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和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成员应当勤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非因破产和分立、合并原因解散公司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应按法律规定时间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要求的报纸上刊登债权申报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在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都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
  7、公司清算结束(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方可注销公司。
  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启动破产还债和保护。
  9、现实中,恶意处分财产,公司解散不清算、公司解散不及时清算、公司注销不清算、公司解散不注销、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等情况屡有发生,清算不合规情况更是多见。这些做法不仅不能逃避原有法律责任,还可能招致其他法律责任。对此,法律上有很多相应措施。如:强制清算设定、股东或清算组成员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定、公司注销债务《承诺书》设定、解散不注销法人存续规定、特定情况的行政处罚责任和最严厉的刑事处罚责任。
  10、最后,提示债权人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旦时机错过,权利可能丧失;即使权利还在,兑现难度也是大大增加。

                    供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张文华律师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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