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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可进行双罚

【内容要点】
  “未验先投”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之一。针对此种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作出“双罚”,即对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类: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都需要验收合格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仅限于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才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合格,而登记表进行备案即可。
  如企业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原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中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灯饰配件生产项目正在正常生产。该公司从事的灯饰配件生产项目,于2013年投入生产,该项目已取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环评审批文件,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该公司于2017年8月建成电泳生产线,同年10月投入生产,但该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未包含电泳工序,电泳工序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面坑道直接排放至厂房外市政下水道,该公司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了处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照明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复议机关认为:中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电泳生产线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且一直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该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遂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某照明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理由与申请复议理由相同。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电泳生产项目建设于2017年8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10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金属制品”的规定,该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虽然该公司就灯饰配件项目环评文件取得了0021号批复,但上述文件不包括电泳生产项目。换言之,该公司未就涉案的电泳生产项目报批环评文件。而该项目产生的电泳工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房内的地面坑道排放至厂房外的市政下水道,该公司未提供电泳生产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其“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建设单位在建设投产前,需确定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哪种类型,然后按照规定制作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审批后再开始建设,在建成后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主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在建设项目规模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对原环评文件及验收批复中不包括的项目需重新报批环评并进行竣工验收。
  如实施了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可至200万,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处罚可至20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报批环评文件、自主验收,避免被高额处罚的风险。

【相关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吴让炜律师、白玉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1-01-15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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