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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代位继承人范围及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
一、何为代位继承?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通过增加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方式,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到三代旁系血亲。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即第一顺位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第二顺位代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三、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
上述第一顺位代位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以下简称“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何为“直系晚辈血亲”?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及法律上的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即指自己生出来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生物学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
那何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上述司法解释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即,除上述四种情形中明确的被代位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外,继子女在内的其他人是不能享有法定的代位继承权的。
四、案例参考: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民再1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薇是被继承人王某伯之子王某民的继女,其与王某民不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王某薇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系“晚辈直系血亲”的规定,其继女身份与王某民亦不符合拟制血亲的规定。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王某薇与王某民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的血亲,没有法律依据,故该认定错误。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已废止,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一致)规定,代位继承人中并不包含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而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薇是继承人王某民的继子女,故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王某薇不享有本案代位继承权。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霍东华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1-3-26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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