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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法眼|公司分取红利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规定,公司分取红利的方式,股东有优先决定权。即,股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分取红利;股东没有约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关于股东分红方式的约定,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决议或股东协议约定,且须注意,对分红方式的约定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则须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分配方式。

【律师建议】
  鉴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为避免公司分红时发生认识偏差或误解,建议公司设立时,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分取红利的方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公司股权的,务必注意认缴的出资比例和实缴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并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公司分取红利的方式。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李燕群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1-6-26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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