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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吴让炜律师参与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中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让炜律师作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常年法律顾问,参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并于2021年7月13日,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中山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15年开始,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水质处理不达标或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形下,便打开旧厂的阀门,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洪奇沥水道。同时,其安装了一条管道从压泥房一直延伸至出水渠下游出水管道。2016 年,该司为了不让压泥车间超负荷运作,便打开阀门,将污水处理浓缩池流入的一部分污泥通过暗管偷排到洪奇沥水道。经采样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锌、铬等污染物,排放的污泥中含有铅、铬、铜、锌、锰钴、镍等污染物。

  该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引导该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2021年6月10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部门,组织召开本案的第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检察院、市生态局法律顾问吴让炜律师与该司多次沟通,7月13日,在第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双方最终确认了赔偿金额,正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71万元。


  本案是《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我所很荣幸能够参与到此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中,为双方磋商成功担负起律师应有的责任。我所将继续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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