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中元 专业服务 中元团队 信息快递 视频播放 中元荣誉 联系我们
   
中元法眼|金钱给付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探索

  随着法制社会建设的推进,对于发生的纠纷处理,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但采取法律手段,是否只有法院诉讼、仲裁院仲裁这种方式?大多数人的思维仍受限于开庭“打官司”的思路中,对于一些事实清晰、诉求明确的简单纠纷,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存在较多弊端,如耗费时间较长,程序复杂繁琐,权益保障预期不确定等。本文将尝试探索就争议程序较低的金钱给付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思路,思路的核心为简化或省略开庭审理等诉讼过程。

一、督促程序

  《民法诉讼法》中第十七章规定了督促程序,即支付令。简单而言,对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纠纷,债权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认后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无须完成诉讼程序取得生效裁决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过对于支付令申请,存在较多限制条件,简而言之,一是仅针对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且债务到期,数额确定的纠纷;二是债务人是可取得联系,支付令可送达;三是如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后,支付令自行无效。其中关于支付令送达,如债务人拒绝接受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即法院送达人员可以联系或找到债务人,无论债务人是否愿意接受支付令,不影响支付令的送达。

法律依据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中并未专门设定章节说明这部分内容,仅在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中列条说明,规定了公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民事诉讼法》及《公证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也可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裁判,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的条件如下:一、债权文书是针对给付金钱、物品、有价证券,且内容明确;二、债务人未如约履行义务;三、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四、债权文书内记载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此外,法律法规规定了债权文书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适用条件与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有近似之处,即都需要已经明确的金钱给付类的债务内容,双方对此不存在争议。支付令需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而公证债权文书则需公证并记载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需要采取公证债权文书方式时,首先应对债权文书即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强制执行效力条款,并明确记载债务人同意在其未如约履行时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之后应将合同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在债务人发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的事实证据,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中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时效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应当告知或者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同时也是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均受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是一种有效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途径,并且具备较高的实操性。一般而言债权文书产生时,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均是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且愿意为促成合同成立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步,此时对合同条款增加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并进行公证,一般不会阻碍双方合同签订,但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节省诉讼程度所耗费时间,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有利于债权人自身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详细规定条款内容较多,以下不再列举仅列明法律法规名称。

《公证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程煌律师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摘自2021-7-23 中元律师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http://www.zylawyer.com
Email:Service@zylawyer.com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