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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法律课|中元律师送给职场姐妹的三·八礼物


第一讲: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合法吗?

  大家好,我是中元律师事务所的陈燕维律师,为庆祝三八妇女节,我将结合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职场女性法律课”的方式,和职场姐妹们分享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今天第一讲,我们一起来聊聊职场性别歧视的话题。

  有人这样形容女性的就业状况:招聘就遇“拦路虎”,晋升再遇“天花板”。日前,蒋女士在求职过程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招聘过程中,企业并没有限定男性,蒋女士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期待入职,但最后企业的HR婉转地告诉她,岗位需要出差,而男性更适合。蒋女士应聘的这家企业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应当如何处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5种行为,例如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等。蒋女士应聘的这家企业显然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为了保障女性就业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构成性别歧视的行为,该法第83条则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处罚。

  过去,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大多数女性都会选择沉默,因此,使女性劳动者失去了很多职业发展的机会。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全面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利,女性不仅是家庭的半边天,也是职场的半边天。以上就是本期分享的内容,感谢您的收看,我是中元律师事务所的陈燕维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陈燕维律师简介:
  陈燕维律师,中元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有二十多年律师行业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陈燕维律师现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山市律协妇联执委、市妇联木兰巾帼志愿服务队副队长。陈燕维律师专业方向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先后曾为市委党校、“法治东区”“法治石岐”及市属、镇街国有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陈燕维律师热心青少年公益,发起设立“春雨青少年普法中心”,在我市首创律师职业体验活动,带领团队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滋养和个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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