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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法律课|第二讲: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讲: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大家好!我是中元律师事务所的陈燕维律师,欢迎收看“职场女性法律课”第二讲。职场性骚扰问题广受关注,职场性骚扰通常具有不易察觉的隐蔽特征,现实中受害者往往不敢采取法律手段对性骚扰维权,又或者维权后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那么,什么是职场性骚扰?发生了职场性骚扰女性可以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职场性搔扰方面有什么责任和义务?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维权成功的案例来解答前面的问题。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案例八明确“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例中,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201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职场性骚扰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其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被侵犯,其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均有可能受到相应损害。同时,性骚扰事件无疑会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即“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该条的第二款、第三款更是明确了受害妇女的维权方式,即“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八项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以法律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包括合理预防和及时救济。用人单位一旦知悉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就应当积极作出反应,以适当方式处理受害人投诉,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运用惩戒手段终止骚扰行为。以上就是本期分享的内容,感谢您的收看,我是中元律师事务所陈燕维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陈燕维律师简介:
  陈燕维律师,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有二十多年律师行业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陈燕维律师现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山市律协妇联执委、市妇联木兰巾帼志愿服务队副队长。陈燕维律师专业方向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先后曾为市委党校、“法治东区”“法治石岐”及市属、镇街国有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陈燕维律师热心青少年公益,发起设立“春雨青少年普法中心”,在我市首创律师职业体验活动,带领团队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滋养和个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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