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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法律课|第三讲: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合法吗?
第三讲: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合法吗?
大家好!我是中元律师事务所的陈燕维律师,欢迎收看“职场女性法律课”第三讲。随着国家开放二胎、三胎的生育政策,职场女性生育权也成为姐妹们纠结和热议的话题。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重庆的胡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入职三年内不许怀孕,胡女士在入职的第一年内意外怀孕,因此公司将胡女士解雇,那么公司这种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做法合法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定女职工入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怀孕,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约定无效。此外,对于公司在胡女士怀孕期间单方面将其解雇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姐妹们要注意了,劳动合同中任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条款都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本期分享的内容,感谢您的收看,我是中元律师事务所的陈燕维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陈燕维律师简介
陈燕维律师,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有二十多年律师行业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陈燕维律师现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山市律协妇联执委、市妇联木兰巾帼志愿服务队副队长。陈燕维律师专业方向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先后曾为市委党校、“法治东区”“法治石岐”及市属、镇街国有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陈燕维律师热心青少年公益,发起设立“春雨青少年普法中心”,在我市首创律师职业体验活动,带领团队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滋养和个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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