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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0月19日 财企[2009]21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以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合理配置,开展国际资源互利合作,我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是中央财政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 投资资金支持中央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国内企业之间及境外中资(含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既有投资不在投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当年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具体申报要求,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 投资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的20%。
   第七条 中央企业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中方投资进度,分年度申请投资资金,同一项目所获资金支持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没有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四)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境外投资的书面文件;
   (五)已向境外项目支付全部或部分中方投资资金。
   第九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三)实施项目已依法获得在投资所在国需获的批准,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应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结合项目进度和企业投资到位情况,经财政部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中央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每年应向财政部报送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将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支持范围即时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重要矿产资源权益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4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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