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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并按规定如实出具发票。收费发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专用章和收款人签名。
        委托合同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授权代表签名。
       按规定协商收费的,必须订立收费协议书或在委托合同书内订明。
二、律师在执业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师在执业中不得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与委托人合谋作伪证。
四、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自已的专业知识的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九、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应如实地向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有权拒绝辨护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提出终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律师办理业务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务质量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委托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委托人签名寄给中山市律师协会备查。
十四、委托人认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确有违法执业行为,可向中山市司法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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